考试 考试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报告提出了进行这一工作的九条具体措施,在这九条措施中,“监督”这个词先后出现达十八次之多,这有力地说明“监督”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并且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它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重要;适应这样的社会背景,在近今年的高考中,几乎年年都会有与社会主义民主监督有关的题目。因此,对于以下高三政治常识中与“监督”有关的知识一定要加深记忆和理解。
一、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
1、对人民代表的监督。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来自人民,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向人民负责。人民有权对人民代表进行监督,有权依法撤换或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代表;自觉接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也是代表的义务。这样,有利于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2、对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我国公民与国家是和谐统一的关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监督权是其中的一项。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改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3、人民的监督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需要。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实行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人民
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所以,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要切实做好普法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人人学法、懂法、守法、护法的良好风尚,为依法治国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加强执法监督工作,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应贯穿于依法治国的始终:要监督立法机关的立法工作,以促使机关能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法律,确保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也要监督行政机关的工作,使其能依法行政,把依法治国落到实处;更要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以使其做到公正司法。
二、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居于地位,其他国家机构由他产生,向他负责,受他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享有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1、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有权监督宪法、法律的实施,以保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
2、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有权监督同级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以保证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执行,确保实现国家意志、人民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
三、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作用
我国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1、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其中组织领导中有监督干部,以确保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来带动和影响人民群众,成功的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
2、多党合作制度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其中,“互相监督”是指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在平等基础上的互相监督。共产党对各民主党进行监督,有利于各民主党坚持正确的政治原则、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共产党的重大方针政策。
四、人民政协的监督职能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是对国家法律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方式所进行的监督。
政协的民主监督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影响面大、制约力强的特点。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便于党和政府集思广益,有利于党和国家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除以上的内容外,还有人民法院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上一级法院监督下一级法院的工作;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实行监督等知识点。
加深理解政治常识中与 “监督”有关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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