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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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教育部依法行政和从严治招的要求,规范湖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2009年全日制普通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校名为湖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是具有专科层次普通高等教育办学资格的成人高等学校。

  第三条湖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位于湖北省武汉市,办学地址为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钢狮咀1号(邮编:430070)。

  第四条学校招生的主要类型有:艺术类专科,文史、理工类专科,学制三年。

  第五条学校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挑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八条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入学考核

  第九条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部分专业招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生源的考生须参加湖北省高职统考。

  第十条报考美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专业基础课联考,取得《专业成绩合格证》。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省高招委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和有关政策规定,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遵循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按本院招生计划数的120%调阅考生档案(若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则从高分到低分调阅第二志愿考生档案)。

  第十三条优录考生按投档总分参与排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三好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各种竞赛中获奖、有小发明创造、有文艺或体育特长的考生。

  第十四条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遵循先以志愿优先,再分数优先原则。

  第十五条英语类专业限招英语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应试语种(我院所设相关外语课程均为英语)。

  第十六条美术类考生应达到美术类专业联考合格控制分数线,文化成绩应达到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进档考生按折算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折算成绩=文化成绩×40% 专业成绩×60%。

  第十七条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一般不限男女比例,但某一专业若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则在同等条件下适当考虑所占性别比例小的考生。

  第十九条凡填报湖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换录、不退档。

  第五章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标准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对违规报名、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规定的考生或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考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我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提供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并为特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三条学生按学校规定修完学业,成绩合格者,颁发湖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历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和省高招委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湖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27-51780022、87458273。学院招生在线网址:www.whgsx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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