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基本特征是领土、人民和主权。地理教材,用不同章节讲述国家的基本特征无疑是正确的。但是,由于一味地沿袭传统表述的内容,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看来“中国的疆域”一节,要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必须摒弃陈旧的东西、依法编写进新的内容。
“中国的疆域”具体内容涉及:中国的位置、面积大小、范围特征及与周边国家的关系。
一、领土、陆地面积
“疆域”的概念,指国家的领土,并着重于面积大小。这一认识是传统的,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国家的领土是由几个不同部分组成的,它包括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和水域、陆地和水域的底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即领陆、领水和领空。国家领土,首先是由其疆界以内的陆地组成,这就是领陆。它是国家领土组成的基础部分,领水和领空附着于领陆。由此可见误将“陆地面积”作为领土,忽视了领水和领空,虽是合乎传统称谓,但却是错误的。
“领土”一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名词,只有在必要时才可以使用。把一个法律名词随处乱用,不仅显得不严肃,而且也会产生许多误解。作为教材无需说明“领土”一词用法,但正确使用还是应当的,这起码显示教材的严肃性。
领土是空间立体形态,而不是平面的概念。基于这种认识可知“领土”和“面积”这两个词不能并用,也不能混为一谈。
将“疆域”、“领土”和“领陆”混为一谈,相互代用,忽视其间的差别是不妥当的。把“我国的疆域”明确为“我国的领土”更好些,可以避免概念混淆。把“我国领土面积”改为“我国陆地面积”,这样既明确,又概念清楚。
领土的空间立体形态,是指沿边界上至高空,下至地层深处,是一种不规则的锥状。由此可见,“领土的端点”是不存在的。
“国土”一词十分宽泛。国土,既包括陆地国土,也包括海洋国土。《中国统计年鉴》引用1984年农业部“农业资源区划”资料,在自然状况中载:国土面积960(万平方公里)。这一数据显然是“陆地面积”数,然而却冠以“国土面积”显然不合适,当直接称“陆地面积”。
领土是主权意义上的法律名词,而国土更着重海陆,含义也比较宽泛,尤其是“海洋国土”并不都有完全排他性主权(即领土的性质)。因此说,二者法律性质不同、空间形态不尽相同、表述的意义也有区别。
二、领海基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内海(内水的一部分)如同陆地领土一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沿海国对其拥有完全的排他性主权。领海也是国家领土在海中的延续,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 1995年5月15日,我国政府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标志着该公约在我国生效。为此我们的地理教材也应从法律上明确:我国的内海和领海是我国领土的组成部分。
“我国的领海,是指海岸基线向海上延伸到12海里的海域”,“海岸基线”是过去的提法,现在应按《公约》修改为“领海基线”。1996年5月15日,我国政府正式颁布《中国政府关于领海基线的声明》,同时还声明将再行宣布其余领海基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