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2009年本科招生章程

浏览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东北师范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211工程”首批重点建设的大学。

第二条 为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教育部2009年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相关规定,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招生对象、专业、范围及要求

  第三条 招生对象:参加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含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类、体育类、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保送生、港澳地区和台湾省考生。

  第四条 招生专业: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专业目录。

  第五条 招生范围: 31个省、市、自治区及港澳台。

  第六条 招生要求:考生须符合《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的报名资格。语种为非英语(论坛)的考生不宜报考艺术类专业及国际政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旅游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美合作)、软件工程、英语、英语(语言文学)、英语(翻译)、英语(中美合作)、英语(电子商务)、日语(商务日语)、俄语(商务俄语)等专业及方向;男身高在1.70米以下,女身高在1.60米以下的考生不宜报考旅游管理专业;色盲色弱的考生不宜报考美术学、艺术设计、雕塑以及广播电视编导等专业。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口试成绩应达到良好。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东北师范大学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但不能低于该省、市、自治区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录取时按照总分由高到低和专业顺序由先至后的原则:一、二专业志愿级差5分,二、三专业志愿级差3分,其他专业志愿为平行志愿,有专业志愿与服从专业调剂级差1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并兼顾相关科目成绩调剂到其它专业(免费教育师范专业只接受有免费教育师范专业志愿的调剂生),满额为止;对于总分低于所报专业录取分数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软件工程、英语(电子商务)、日语(商务日语)、俄语(商务俄语)、英语(中美合作)、计算机科学技术(中美合作)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八条 经我校考核合格的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我校公布的《东北师范大学2009年艺术类本科招生简章》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体育教育专业:考生须参加各省组织的专业加试,成绩合格且文化课成绩达到本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吉林省按专业成绩录取的人数,占招生计划数的70%,按文化课成绩录取的人数,占招生计划数的30%;其它各省按考生所在省有关文件规定录取(考生所在省按专业成绩投档则按文化课成绩录取,按文化课成绩投档则按专业成绩录取,按文体综合分投档则按文体综合分录取,所在省没有具体要求的则按专业成绩投档,按文化课成绩录取)。一、二专业志愿级差5分。

  第十条 保送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录取原则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对进档考生按先分数(投档分)后等级的办法排序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一年后,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专业,经学校考核合格者可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审批项目,根据学校需求方向经考核合格的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 参加我校组织的“自主选拔录取”考核预选合格考生的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我校公布的《东北师范大学2009年“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简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按中国联合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对享有国家规定政策加分的考生按加分投档但不加分选专业,在高考(论坛)文化课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享有国家规定政策加分的考生。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