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位专家学者呼吁高考招生录取消除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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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毕业生雷闯给全国1983所高校校长写信,呼吁高考录取中不要有乙肝歧视的举动,最近得到了教育界的声援。

7月20日,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向本报(法制日报)发来《高考招录中拒绝歧视倡议书》(全文见第二页),此倡议由蔡定剑发起,由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科院等高校和机构的20位反就业歧视的专家、学者签署,联名声援雷闯的行动。

这份倡议书写道:“当前,高考录取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保证每个人受教育的平等机会,作为高校教师,我们向全国高校发出倡议:在高校招录过程中,坚决杜绝任何录用条件的歧视,以避免任何教育机会不平等问题的发生。”

蔡定剑教授长期以来一直关注就业歧视的问题,他表示,我国高考录取有众多学校和专业的录取条件,都或多或少地带有歧视性:如性别、身高、残疾、不必要的健康要求等。拒绝录取乙肝病毒携带者就是其中一个突出问题。

蔡定剑说:“此次参与签名大都是一些反就业歧视方面的学者、教授,平常对就业机会平等多有关注。但是我们认为,教育公平是更重要、更基础的平等。因为在当下,教育往往是决定着一个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条件。我们的社会上目前存在很多的歧视,但是教育机构不应该有,作为教书育人之地,应该为每一个人提供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条件,这也是每个教育机构必须尽到的义务。”

他希望通过这种积极的倡议,使高校招录更加平等、公正,“以前可能没有这样的行动,现在有了,希望能够引起各高校的关注,提高反歧视的意识,平等地录取每一个符合考试条件的考生”。

此次参与签名的教授有:蔡定剑、李楯、叶静漪、张千帆、林燕玲、刘莘、李军、朱应平、王彬、魏莉、刘艺、刘泽刚、周贤日、李晓兵、徐晓阳、王福平、魏建新、汪段泳、刘小楠,王春光。他们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北大、中国社科院等国内知名院校和机构。

参与签名的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政策研究所执行所长李楯说:“这个事情我非常支持。其实高考中更严重的问题是城乡歧视,还有性别歧视,同样的学校,男女生分数相差非常大,有的多达几十分。当然,我们的生活中充满了歧视,包括户籍也是,我们人类社会也是这样。但是,平等是我们的价值取向,我们希望尽力通过一件件具体的事情来推进。”

他说,反歧视是个复杂的事情,倡议只是个开始,希望能够通过这样的行动引起更多人关注这个问题,并且行动起来,包括采取诉讼的手段等等,使更多的人知道、关注、参加。

另一位参与签名的学者,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张千帆说:“我感觉,我们现在有些歧视已经开始受到关注了,比如公务员录取中的歧视现象,我也发表了很多意见。但是在教育领域的歧视,声音还比较弱。当时找到我签名,我马上就答应了”。

张千帆表示,自己现在也在做一个关于高考录取中的地域歧视的研究,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但是,像乙肝歧视的问题,大家基本上已经有一个共识了。他也希望能够通过这样的行动来进行呼吁,更进一步消除乙肝歧视,更希望教育部能够出台一些相关的规定,来反对歧视。

“我相信一些校长也是比较开明的,只是可能之前对自己学校存在乙肝歧视的现象不太了解,希望我们的举动能够引起他们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张教授说。(温泉)
高考招录中拒绝歧视倡议书

2008年9月,浙江大学学生雷闯在中国科学院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中,因担心身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被拒收,便向524位中科院院士写信求助。近日,雷闯再次致信中国高校校长,呼吁高考录取中不要有乙肝歧视。

当前,高考录取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保证每个人受教育的平等机会,作为高校教师,我们向全国高校发出倡议:在高校招录过程中,坚决杜绝任何录用条件的歧视,以避免任何教育机会不平等问题的发生。

我国高考录取在分数线要求方面是比较公平的。但是,有众多学校和专业的录取条件,都或多或少地带有歧视性:如性别、身高、残疾、不必要的健康要求等。拒绝录取乙肝病毒携带者就是其中一个突出问题。

很多学校不顾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另行设定更为严厉的体检要求。并且,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拒收、开除、强制休学或者强行隔离住宿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2004年9月,河北经贸大学55名携带乙肝病毒的新生被要求休学回家;2005年11月,山西农业大学强制29名乙肝病原标志物检测为“大三阳”的新生休学治疗,并要求取消体检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的入学资格;2007年8月底,云南省工业高级技工学校在对新生进行乙肝体检之后,令74名被检出乙肝阳性的新生退学。高校的这些做法严重侵犯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权利,也是对法律的严重违反。

目前我国已有多项法律法规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受歧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源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国家卫生部《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也指出:“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可见,在大学录取中任何对考生进行乙肝血清检查的要求和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行为均是违反法律的。

除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外,目前我国大学招录中基于残疾、身高、容貌、户籍、性别等方面的歧视亦是相当严重,而这些歧视行为均为《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所禁止。此外,对少数民族考生加分以外的各种高考加分也是招录中的歧视现象,亦是导致教育机会不公的重要因素。这些都与宪法和法律相悖。

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而受教育的公平机会是每个人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社会平等的起点。高校作为教书育人、授道解惑的场所,在遵守法律、尊重人权、实现平等机会方面,理应率先垂范,这样才有可能培养学生的平等观念,提升社会的尊重人权意识。

我们知道,当前在我们的社会就业中,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严重歧视,但是这些歧视绝对不应在大学中发生。在现代社会中,歧视被视为野蛮的、不可接受的现象。2005年初,哈佛大学校长劳伦斯·H·萨默斯仅仅因为在一个会议上一句“女性学理科天生不如男性”的言论而遭致舆论的批评,最终不得不引咎辞职。这就是一个文明社会对待歧视的态度。如果我们的高校中,还发生公然的违反法律的歧视行为则是完全不应该的。

发起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

200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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