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招政审个人而不是其家庭 应有司法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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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的高考(论坛)招生工作已进入尾声,但围绕着高招公平问题人们的议论却越来越多,声音也越来越大,高招已不再是一个教育部门、考生和家长之间的话题,而正在迅速演化成一个社会性的公共话题。

不久前,有媒体报道了河北女生扈佳佳因为当地派出所不给其政审表签字而导致其无法上军校的经历。近日,本报记者在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办的高考招生歧视研讨会上见到了当事人扈佳佳和其父母,以及案件的代理律师,了解到了案件的最新进展。结合专家对此案和高招歧视的看法,高考招生过程中的权利保障困境、观念与制度的障碍清晰地显现了出来。

———编者的话

高招政审不能成为一道隐形的“门”

本报记者 秦平

从北京大学招生工作“体检门”,到浙江航模比赛“加分门”,再到重庆高考状元“民族造假门”,一直到湖南省教育厅高校教师子女录取“照顾门”等等,这每一道“门”对很多普通人来讲也许只是一个颇具看点的新闻事件,而对一些考生来讲可能就是一道道真正的无法越过的“门”。近日,在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办的高考招生歧视研讨会上,记者又见到了身陷“政审门”的考生扈佳佳一家。

政审公正与否需要有司法救济的途径

扈佳佳家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达王庄村,是永清一中的高三学生,今年6月份参加了高考,总分是516分。作为一名农村考生,扈佳佳的理想是上军校,不仅为了圆了她从小的一个梦,而且上军校还能为家里省下不少上学的开销,毕业以后的出路也有了,对她来讲是一举三得。可上军校需要经过政审,她没能过得了派出所这一关,理由是她的父母因宅基地纠纷与邻家发生斗殴被治安拘留了15天,罚款500元,此案因为扈家不服还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派出所对扈佳佳的政审表既没有签合格,也没有签不合格,而派出所不签字,当地武装部也不能签字。6月16日扈佳佳被告知政审已经结束,她已无缘军校。

7月30日,扈佳佳的父母———扈振营、段书芝以扈佳佳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安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派出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1400元。法院以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为由未予立案。当天,扈家又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院立案庭只收下了案件起诉书,但是否受理还要7日内答复。显然这一案件从一开始就举步维艰,后面还会有什么样的困难尚不得而知。

在北京大学的研讨会上,与会者几乎一致认为,此案即使扈佳佳能够胜诉,她也错过了今年入学的机会,胜败与否对案件当事人没有实际的意义。对此,扈佳佳的态度是上不了军校她什么学校也不去。而她的父母则想得比她要长远,她的母亲段书芝说,他们还有一个孩子,上学再遇到这样的问题怎么办?他们一家人还要在当地生活,派出所再以各种理由刁难他们怎么办?所以不管这个官司有没有实际意义他们都要打下去。

而案件的代理律师蔺其磊则说,案件会有一定的难度,但是无论派出所对扈佳佳的政审是合格还是不合格都应该有一个书面的意见,拒不签字拖过了政审期限就是行政不作为,而且政审作为一项影响学生命运的重要考核内容,其公正与否不应该由派出所或派出所的某个人说了算,应该有一个司法救济的途径。
政审考核的应该是个人而不是其家庭

关于学生入军校政审的法律依据是2004年10月9日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颁发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规定第二章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了对服现役和对政治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征收新兵不得征集的二十四种情形,并没有父母被治安拘留这一条。其中确有规定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的违法行为,但规定特别强调了本人能否正确对待,也就是说,对家庭成员的一般性违法行为尤其看重本人的态度。

与会专家对此案的一个基本看法是,军校作为一种特殊的高等教育与普通的高等教育不同,有一定的政审要求是应该的,不能片面强调平等的受教育权,但是政审的内容方式需要严格规范,不能随意扩大化。

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张千帆认为,政审本身也有一个合理性与合法性的问题。政审怎样进行,到底什么东西应该作为政审的考虑因素,什么不应该作为考虑因素,什么人的政审不能被通过,到底是犯了罪的被判刑的,还是其他的一些原因,行政法上应该有一定的界定。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认为,公民依法诉讼、上访,不代表他的政治上表现不好。如果公民是因为行使了诉权而政审通不过,这是非常不合理的。另外,扈佳佳一案中的学生本人不是被拘留人,也不是上访人,这些事和她是没有关系的。从另一方面讲,也不能因为为了让孩子上学而让父母放弃他们的诉讼权利。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认为,军校警校的政审比一般学校严格是有道理的,但是,政审条件应该是由法律或者是法规一级的规范才能设定的,而不应该是由部门或者有关单位自行设定的,也就是说,政审条件不能随便设定。在这个案子中,将考生的政审与家长的一般性违法行为联系起来实际上是政审被滥用了。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海波说,世界各国对于军队的招募或多或少都会有一定的要求。我国为了保证军队的战斗力、保证军队的纯洁性和忠诚度,对应征服役者进行合理的审查也是正常的。但是我们有些做法、有些规定还很落后,有一些条件在招募工作中是完全没必要的,比如介入民事纠纷尚未解决的不能参军,比如“本人不能正确对待的”不能参军,但问题是如何证明本人不能正确对待?这个证明应该如何理解,是派出所有证据来证明你不能正确对待,还是你自己来证明你正确对待了。政审设定的条件应该明确合理,要公开。现在行政法有一个比例原则,也叫做适当原则。首先是基本的目标要适当,第二是采取的手段要适当,也就是说所采取的手段是为了实现其目标。现在的政审,有些手段和目标不相干,所以我希望能够对政审标准重新进行规定,重新检讨。我们要建设现代化的军队,招录的条件也应该是现代化的。还有一个操作问题,由于制度规定不健全、不明确,给执法留下太大的空间,在操作上很容易偏离原来制度设计的目的。例如此案中的派出所实际是对政审要求进行了从宽从严的解释。

事实上,政审的不公开、不规范正在成为一道学生进入高校的隐形的“门”,扈佳佳一案在安次区人民法院未被受理,其解释就是政审盖不盖章不是公安局的法定职责,是其内部规定。真如其所言的话,政审对公安机关而言将是一个有职无责,不受法律约束、法律无力审查的行政行为,而这种行政行为又确实影响着考生的命运。“政审门”对一些考生而言,看不见却又真实地横在理想与现实之间。

高考招生还有多少难以逾越的“门槛”

从近来的新闻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在高考招生中还有很多不公平、不公正。正是因为这种不公平与不公正现象的广泛存在又迫使着人们去追求更多的不公正来消解已有的不公正,比如说各种不正常的加分。但对一些人来说高招的不公平是对考生身体健康的歧视。北京益仁平中心总协调人陆军说,高招歧视中最严重的歧视还是对疾病的歧视,特别是乙肝歧视。但大多数受歧视者都选择了隐忍歧视或隐瞒自己的病情。他说,国家应该有义务鼓励这些患有疾病或者身有残疾的人自强不息,而不是将他们排除在高等教育之外,如果说作为学校来讲他们有就业率等等这样或者是那样的顾虑,那么国家就有责任为学校消除这种顾虑。

黄如方是是一个残疾人,他特别关注患有罕见疾病的青少年问题。他说,在高招歧视中很多学校并不是直接拒绝残疾学生入学,而是说残疾学生不能完成在学校的学习与生活。但这实际上是本未倒置,残疾学生是可以在学校完成学习和生活的,只是学校没有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无障碍设置,这是学校的问题,不是学生的问题,不能成为残疾学生无法入学的理由。

张千帆教授说,我们看到,政审、体检以及其他各种各样的审查中,包含着很多标准,但这些标准并不明确,很容易成为权力滥用的依据。因此,国家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国家关注的重心应该更多地转到对于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上。对高校招生录取制度应该完善它的细节,使得考生的权利得到更有效的保障。具体来讲,第一,需要国家立法来进行保护。从法学的角度,我们需要重新理解中央法律和地方法律的关系———凡是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都应该由上位法来设定,不能让各部门各学校任意规定。即使不能通过法律,至少也要通过法规来对这些事情进行规定。第二,中央的规定一定要比较具体,不能过分模糊,否则会给地方和高校滥用权力提供自由空间。最后,国家必须通过完善司法机制去控制地方和高校的行为,那种能否立案取决于个别领导一句话、能否胜诉更不确定的任意现象再也不能延续下去了。而且还应该保证从立案到审理形成全国统一的司法标准,这样才能形成法律的统一适用,进而为全国各地的考生提供一条统一的权利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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