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加分“完善”还是“全面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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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重庆市包括“文科状元”在内的31名考生为加分改民族被查出,致被取消本年高考(论坛)成绩和录取资格,引发了又一轮关于高考加分制度的争议。包括教育官员在内的各界人士纷纷通过电视、报刊和网络发表意见,而通过传媒表达出的主导意见是:应“完善”而不是取消高考加分制度。7月30日《中国青年报》又报道说,浙江绍兴一中49名官员富商子女获高考加分。

高考加分制度的争议包含或者是混淆了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加分制度本身在今天是否恰当”和“加分在当下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及在‘诚信缺失,道德失范’的社会情境下的贪腐、作假、不公正的表现”。

从对重庆市“文科状元”民族身份作假事件的处理看,对考生的处罚极重,对组织部副部长、统战部副部长等官员的处罚较轻,对制度,则无触及。

高考加分类别全国各省共计190余项。其制度设置,据说是为了:一,公正,“关照那些困难和特殊人群”———又称:为了“弥补高校招生制度的某些缺陷”;二,“不拘一格选拔特殊人才”———又称:为了“弥补高考可能带来的‘分数决定论’和基础教育向应试方向发展的不良影响”。(引文均为《人民日报》)

那么,我们看这种制度设置的目的达到了吗?

中国教育的不公正,是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遗产,国家财政对教育的投入造成教育资源配置在城乡之间、城市的重点学校和一般学校之间极不公平,导致适龄人不能均等享有。2008年北京市文科600分以上的考生599人中有214人有加分,占35.7%。民间没有数字,但我们可以提出:在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有多大比例的适龄人因贫困而无缘高中,有幸上高中的人中有多大比例享有了加分?即以“少数民族”为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贫困地区,有多少比例的适龄人得到了加分,而父辈、祖辈就进入了城市,孩子受到的是和同为城里人的汉族相同教育的少数民族适龄人中,又有多少比例得到了加分?

为了取得加分,家长从孩子几岁时就策划,剥夺了孩子在童年的自由玩乐时间,送孩子上奥校、接受各种体育、艺术、科技的“技能性”训练,以取得能加分的奖项和资格。这些,与“素质”教育全无关系,只是一心为了加分的功利行动;是“考分”和“加分”共同构成了现行高考制度的“分数决定论”。

从现实情况看,加分未能有助实现高考公正,也未能改变愈演愈烈,在身体、心理、智力、品德上摧残青少年的“分数决定论”。

从制度层面看,高考加分是统一高考制度的组成部分,教育部延续了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做法,要直接管全国统一高考,而全国统一高考又有教育官员所说的“某些缺陷”,于是就想辅以“加分”校正这些“缺陷”。一种观点认为:对加分制度,不能“泼洗澡水把孩子也泼掉”,但什么是“洗澡水”呢?就是加分的负面作用。什么是“孩子”呢?就是缘于计划经济体制的统一高考制度———加分只不过是,也只能是依附于统一高考制度的一项附属制度。加分的负面作用与统一高考正是一个硬币的两面。

1984年中共中央决定全面改革经济体制,改变“企业是政府行政机关的附属物”的现象,先后撤销了国务院的十个部,改造了国务院的两个委。25年后,学校仍是政府教育行政管理机关的附属物。十七大提出的“全面改革”应该积极、稳妥地启动,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大至计划经济体制,小至统购统销、人民公社等制度,都不是“完善”的问题,而是需要“全面改革”。

现行的教育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虽经30年的不断“完善”,其本性仍不适应于“以人为本”的理念,不适应于市场经济、法治国家、公民社会;从属于现行教育制度的高考制度及其附属的加分制度,不是一部被“念歪”了的“好经”,而是已经不能适应今天的“经”。

在“以人为本”理念下确立教育的目的,教育制度的改革建议应包含:改教育部直接领导统一高考为各校自主招生或联合招生,改大学单向选择为考生、大学双向选择,取消加分,以实行“分数面前人人平等”为基本制度,辅以:一,对因不能公平享有基于政府财政投入产生教育资源而受较差教育的农村考生,包括居住在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另定较低录取分数线;二,对特殊情况包括对特长生的录取,由学校自主决定。如果大学连学生都招不好,还配叫大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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