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师范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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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牡丹江师范学院。地址:牡丹江市文化街19号。上级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学性质:公办二批本科院校。

  第三条 牡丹江师范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委、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四条我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委员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负责指导和审定招生政策,并对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进行讨论和决策。

  第五条牡丹江师范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处作为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中国普通本、专科学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 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落实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 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工作规章制度;

  (三) 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

  (四) 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五) 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的遗留问题;

  (六) 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七) 完成与招生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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