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学院2009年本科招生工作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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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学院,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四道街9号。

  第三条学校实施省(黑龙江省)、市(哈尔滨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学校是一所以师范教育为主、兼有多科类的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学校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兼有普通专科(高职)及成人本、专科(高职)教育。

  第五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大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设有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在主管校长分管的教务处下设立专门机构——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校的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协调处理学校本、专科(高职)招生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制订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不做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和。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5.对录取新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录取资格复查。

  6.组织落实省内、外艺术类专业术科考试工作。

  7.配合、支持地方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招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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