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2009年招生章程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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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进档考生,按专业级差的方式确定专业,专业级差根据当年录取情况而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做退档处理。

  (1)考生分数未达到学校最低录取线;

  (2)考生分数未达到所报专业最低录取线,且不服从分配;

  (3)在计划数有限的情况下,对于同等分数、志愿条件的考生,学校优先录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等受奖励者。

  第十二条 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年度加分政策,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承认,并在网络上予以公布;加分仅在考生进档时有效,考生在专业分配上按原始成绩排队,不享受加分。此外,学校建立优秀学生推荐制度,并根据当年政策,在专业分配上,对受推荐的优秀学生给予加分。

  第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的录取以高考(论坛)总分为准,对考生相关科目的成绩一般不作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部分专业,如外语类、计算机类专业等有外语语种限制。

  第十五条 除艺术类专业、考古学专业外,我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对考生的身体条件不做特殊要求。

  第十六条 学校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接收调剂考生。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招生工作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经费来源于黑龙江大学行政事业经费拨款。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

  第十九条 学校制定奖贷学金制度。学校奖贷学金的评定与发放,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学习标兵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优秀特困大学生奖学金、社会赞助奖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等形式的奖贷学金。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招生政策、方针、纪律,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开学前2周寄出。

  第二十二条黑龙江大学招生信息网址为:http://zsb.hlju.edu.cn,E-mail为:zsb@hlju.edu.cn,咨询电话为:0451-86608661。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黑龙江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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