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009年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浏览 6

鲁教招字[2009]3号

  为做好我省2009年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和教育部关于部分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工作目标
  2009年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试点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坚持自主、自律的原则,坚持科学选才、体现特色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学院负责、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原则,确保单独招生试点的各项工作和操作程序规范、有序、严肃、认真。
  通过此项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引导普通高中毕业生向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合理分流, 选拔适合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学习的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和专业潜质的人才;努力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的生源质量和办学水平;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和高等教育多样化选拔录取机制,在全社会营造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氛围,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更好的推进我省新课改的进程和素质教育的改革。

  二、招生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符合山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条件且已办理200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手续。报考单独招生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取得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相关专业考试合格证。
  (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全部合格的山东省籍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符合有关高职院校的专业要求(不同专业对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等级要求由各学校确定。具体专业报考要求请登陆有关院校网站查询)。其中,取得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相关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均可报考对应的艺术类专业。
  (三)身体健康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和要求。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体检。

  三、试点院校及专业招生计划
  根据教育部《关于2009年河北等省(自治区)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9]7号)文件规定,我省的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威海职业学院从2009年开始进行单独招生试点工作。
  单独招生规模控制在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5%以内。两所学校今年的单招招生计划共计350人。各专业招生计划见下表:

院校名称
专业名称
科类
学 制
招生计划
学费标准

威海职业学院
机械设计与制造
理工类
3
40
5000元/年

软件技术
理工类
3
40
5000元/年

船舶电气技术
理工类
3
40
5000元/年

旅游管理
普通文理
3
40
4800元/年

市场营销
普通文理
3
40
4800元/年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酒店管理
普通文理
3
50
4800元/年

软件技术
理工类
3
50
5000元/年

音乐教育
艺术类
3
50
7000元/年

  若单独招生计划未完成,缺额计划转入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执行。

  四、报名、考核工作步骤
  (一)报名
  1.报名时间:4月18日至4月25日,逾期不再办理。
  2.报名方式:实行招生院校独立网上报名的方式。各院校在学校网站公布本校的报名办法,考生登陆院校网站查询并进行报名。报名时,考生必须准确地填写报名序号、学籍号及院校要求的相关信息。报名序号已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发给考生的“考生信息确认单”上注明。
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只能报考其中一所院校。
  (二)资格审核
  1.审核时间:4月26日至4月29日。
  2.审核办法:试点院校负责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初审。然后将初审通过的报名考生信息按统一要求格式(附件二)进行汇总,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进行信息比对审核。
  3.公布参加面试、考试考生名单:已报名考生于4月30日至5月7日登陆报考院校网站,查询本人是否通过审核。审核通过的考生可以参加试点院校组织的面试、考试。
  4.考生确认、缴费、看考场:拟参加面试、考试的考生于5月8日至5月9日到报考院校确认、缴费和查看考场。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和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确认及考场地址。青岛职业技术学院:青岛市市南区金坛路17号(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学院)。威海职业学院:威海市科技新城(初村北海)。
  (三)考核
  2009年单独招生试点考核工作遵循院校自主、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监督的原则,以选拔适合高职教育、适合高职专业学习的考生为改革目标。采取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组织以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测试为重点的考核方式。
  1.考核时间:5月10日。
  2.考核地点:由试点院校确定并于确认时通知考生。
  3.考核内容:试点院校自主组织建立考核专家信息库,由专家根据各单独招生专业特点设计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考核内容应该包括专业素养及相关科目测试成绩。

  五、录取
  (一)录取原则。考生总分为专业素养考试成绩、相关科目测试成绩和有关加分之和;试点院校可规定各专业的专业素养考试、测试成绩及总分的最低控制线,按各专业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
  (二)录取步骤
  1. 5月11日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
  2. 5月12日至5月18日两院校网站进行网上公示。
  3. 5月19日招生院校持拟录取考生的成绩库、拟录取库(式样见附件),到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备案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办理录取手续。
  4. 5月20日寄发录取通知书。
  (三)录取要求
  1.已被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新生享受完全相同的待遇。考生录取后,一律不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
  2.未经教育部批准,试点院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非外语类专业限制外语语种。

  六、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工作、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试点院校必须依据国家各项教育法律、法规及单独招生的各项政策自主制订招生章程,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七、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是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实现高考招生工作多元化机制,提高高职生源质量,推动素质教育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高校招生自主权的具体体现,将对普通高中教育产生较大影响。省教育厅成立单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研究、部署、协调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相关事宜,指导、监督试点院校执行各项政策和本校招生章程,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省内各大媒体向社会宣传此项工作。各试点学校要成立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学校纪检部门要全程参与单独招生工作,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保证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公平、公正、透明。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和招生办公室要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此项招生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试点院校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在高等学校招生中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着力规范办学行为,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注意完善监督措施,试点工作的全过程要接受有关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方面的监督。各试点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试点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对在试点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规定或徇私舞弊的院校,一经查实,将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的规定追究院校领导的责任;对违规录取的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对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院校,将取消其单独招生试点资格或其示范校资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