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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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院全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院校代码:13890)。学院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滩大道88号(邮编:536000)。

  第三条办学类型和层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举办,按照独立学院模式和机制建立的本科层次教育的普通高等院校。

  第四条本章程仅适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学院院长、分管副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报名条件

  第六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各省级招生办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七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招生省级招生办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安排的录取批次和独立学院投档分数线及投档办法,以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分类分文理进行录取。

  第九条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投档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普通类专业投档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10%。

  第十条对于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分科类分专业录取时,依照实考成绩优先的原则,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实考成绩相同时,参考相关科目考试成绩录取。优先录取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奖励的进档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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