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合肥工业大学是一所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学校座落于绿色科教城安徽省省会合肥市。
第二条 合肥工业大学创建于 1945 年, 1960 年被中共中央批准为全国重点大学,1979年邓小平同志亲笔题写了“合肥工业大学”校名。
第三条 合肥工业大学占地面积 199.39万平方米 ,共分三个校区:南校区(合肥市屯溪路 193 号)、北校区(合肥市六安路 269 号)、翡翠湖校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大学城内)。
学校培养包括高职、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对本科毕业生颁发学校名称为“合肥工业大学”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近年来,合肥工业大学本科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 9 5 % 以上。
第四条 学校本科招生对象为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含普通统招生、国防生、艺术类考生、高水平运动员、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指导下,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下进行。
第六条 为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责任约束,以及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在本、专科招生录取期间成立主管副校长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教务处长、监察处长、 继续教育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院长及招生办公室主任任组员的招生领导小组,整体指挥、协调、监督录取工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本、专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本、专科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及补充规定;制订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本、专科招生章程;组织本、专科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研究;做好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制定本、专科招生计划,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根据需要组建录取工作组,负责新生录取和迎新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及我校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每年的本、专科招生事业计划,经学校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批准的招生事业计划,结合学校近年来的生源情况及国家的特殊要求,制定学校分省(市、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根据各省(市、区)报考我校艺术加试的考生人数及成绩,分配艺术设计专业招生计划;根据安徽省生源情况,分配安徽省艺术设计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经主管校长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将教育部批复的分省(市、区)招生来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为保证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质量,学校统筹规划,建立一支年富力强、廉洁奉公、业务熟练、相对稳定的招生宣传及录取工作队伍。
第十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应具有较强的党性原则和责任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策水平高,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自觉遵守招生工作纪律,勇于抵制不正之风,工作认真负责。
第十三条 对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要求:
1 .凡有直系亲属(子女)及兄弟姐妹当年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者,不得参加该省(市、区)的招生录取工作。
2 .经学校确定的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要参加上岗培训,凡不参加培训者取消其当年招生录取资格,由招生办公室从后备人员中遴选补充。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名单,经招生办公室与纪检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