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报考交通运输的考生除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外,还要求肝功能正常且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色觉正常,男生身高不低于168CM、女生身高不低于160CM,其中空中交通管理与签派方向还要求考生单眼*视E字表4.9以上,无语言、发音、听力障碍;对飞行技术专业的考生执行中国民航招收飞行学员体检标准;对国防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其他专业对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国防生只招收男生;飞行技术、交通运输(空中交通管理与签派)、交通运输(民航机务工程)、交通运输(机场工程与管理)、交通运输(民航运输管理)专业只招收男生;其他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江苏省外考生,均须获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证(如考生所在省有该专业的省统一测试及要求的,考生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参加并取得所在省统考合格证)。考生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论坛),取得文化课考试成绩,在考生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艺术类本科控制线的情况下:
音乐表演专业,按专业考试成绩排序,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艺术设计、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按我校专业考试成绩与高考文化课成绩(数学计入总分)相加的总分排序,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报考工业设计专业需有一定绘画基础,但录取时不加试。
第二十条 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少数民族预科生和内地新疆高中班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一条 我校是教育部批准首批实行自主招生录取的高校。自主招生录取工作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09年自主招生实施办法》实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国防生进校后复查复审不合格者,若高考成绩未达到我校本一批次录取分数线则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三条 普通本科专业学费为4600元/年,艺术类专业学费为6800元/年,住宿费分1000元/年和1500元/年两种,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公布在相应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网站、本校招生网和有关媒体。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除江苏省以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有关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南京市白下区御道街29号
邮政编码:210016
招生咨询电话:025-84892899,025-84896459,025-84896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