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珞珈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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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武汉大学珞珈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教发函[2006]93号)成立的一所普通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国标代码为(13188)。学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新路村1号,邮政编码:430064。

  第三条 学院办学层次为本、专科,以本科教育为主。

  第四条 学院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条件的考生。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在武汉大学领导下,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具体领导学院招生工作,并对学院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六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各省、市、自治区关于招生的有关规定,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八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九条 对于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具有优录政策的考生,在高考(论坛)文化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

  第十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

  第十一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学院以英语(论坛)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三条 学院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在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根据考生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所报考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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