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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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院简介: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是一所省属公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原名广东民族学院,成立于1957年,1977年开始招收本科生。1998年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报国家教育部批准,改名为广东职业技术师范学院,2002年改为现名。2006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我院校本部地址在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293号;南校区在海珠区怡乐路71号;西校区在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576号;北校区在白云区广园西路183号。
二、《招生章程》总则: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在招生工作中实施“阳光工程”,执行“六公开”信息制度,按照“加强管理,从严治招,确保公平公正;强化考试安全,净化考试环境,保证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办人民满意的高考(论坛)”的要求,以“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规范我院的招生录取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组织机构和人员: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录取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管理工作。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由学院负责招生的领导、学院纪检或监察部门负责人、学院招生就业办工作人员、各二级学院选派的干部组成。招生录取工作人员中今年无直系亲属参加高考。

  四、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报到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含健康检查)。复查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我校学籍,全日制脱产学习。修完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德、智、体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准予本科毕业,由我院发给本科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本科毕业生,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修完专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德、智、体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准予专科毕业,由我院发给专科毕业证书。

  五、录取规则

  第一条 依照省招生委员会的规定,我院校本部和各校区艺术类本科和普通类本科专业分别安排在提前第二批本科A类、第二批本科A类录取分数线上录取。南校区、北校区专科专业在第三批专科A类录取分数线上录取。

  第二条 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坚持在省招生办投档范围内,综合高考成绩和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没有加试英语(论坛)口语的考生不能录取到英语及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汉语言文学(对外汉语)专业。

  第四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录取身体素质好的考生,不录取不符合体检规定者。

  第五条 下列理工类、艺术类专业不招色盲、色弱考生:学前教育、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网络工程、软件工程、应用电子技术教育、机械设计及其自动化专业及其方向、机械电子工程、工业设计、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及其方向、测控技术与仪器及其方向、自动化、光信息科学与技术、艺术设计及其方向、动画、美术学、装潢设计与工艺教育、广播电视编导;教育技术学及其方向不招色盲考生;车辆工程及其方向不招色盲、色弱考生及手、脚有残者考生。

  第六条 艺术类执行省招生办的投档原则,招生计划的40%用于录取文化高分考生,招生计划的60%用于录取术科高分考生;坚持在省招生办投档范围内,综合高考成绩和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七条按各专业计划分配数和省划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族考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由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定民族考生资格,坚持在省招生办投档范围内,综合高考成绩和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照顾加分的考生,根据照顾后的总分,坚持在省招生办投档范围内,综合高考成绩和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五、退档原则

  第九条 没有报考我院志愿的考生,或虽有报考我院专业志愿,但选考科目与所报考专业选考科目不符,又没有专业服从志愿的,予以退档。

  第十条 如考生按志愿所报考各专业名额已录满,且又没有专业服从志愿,或所报专业志愿无法调剂的予以退档。

  第十一条所有录取考生的退档,都必须经过学院纪检负责人审查同意。

  六、2009年招生计划

  学院2009年普通高考招生总计划为2440名,其中本科计划2200名(含本科插班生计划300名),专科计划240名。招生范围为广东、山东、海南、江西、湖南、山西、广西、河南、安徽、贵州、甘肃、辽宁、内蒙古十三省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2009年招生专业目录》。

  七、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经广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费。2009年广东省政府如有新的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本科学费:理工、外语类专业4300元/学年,文、经、管类专业3800元/学年,美术类各专业10000元/学年,音乐学专业8000元/学年。

  第十四条专科学费:理工、外语类专业5500元/学年,文、经、管类专业4500元/学年。

  第十五条 省级示范性软件学院专业收费:8000元/学年。

  第十六条 住宿费:视不同的住宿环境在500—1500元之间。

  八、录取通知

  第十七条 经省招生委员会批准,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省招生办通过电脑网络向社会公布,考生可以通过电脑(电话)查询录取情况。也可以通过我院校园网络查询,(网址详后)。我院的录取通知书按省招生办规定的时间,通过省招生办指定的邮局发出。

  第十八条 接到我院的录取通知书的考生,请按通知书规定的事项办理好手续,按时到学校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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