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教育局、后方基地教育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精神,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现将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身体健康。
(三)上海市户籍在沪报考对象:
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含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非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四)非上海市户籍在沪报考对象:
1.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引进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子女,且子女须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其居住证至2010年6月7日仍在有效期内;
2.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中专、职校、技校,以下简称“三校”)计划内招收的外省市户籍生源应届毕业生(符合条件的“三校”);
3.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上海市常住户籍(含上海支内、支边、支疆职工或知青),且考生须是参加上海市中考后从高一起开始在沪借读,有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的应届毕业生;
4.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等部门认定的市外在沪工作人员,且考生须是参加上海市中考后从高一起开始在沪借读,有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的应届毕业生;
5.考生为梅山、大屯、鲁矿三地上海后方基地单位职工子女,且考生须是参加上海市中考后升入高中阶段学校的毕业生;
6.在沪定居并持有上海市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侨民;
7.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人员,考生为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8.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申报,市教委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考生。
2010年上海市户籍和外省市户籍考生在沪报考上海市普通高校具体要求一览表详见附件3。
(五)18至24周岁男性公民须经查验兵役证(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除外)。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报考对象
(一)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
(二)高中阶段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三)在高中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四)在上一年度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由他人代*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五)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其他报考要求
除下述情况外,所有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须按上述要求参加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含特殊类型招生)。
(一)2010年应届“三校”毕业生在6月份高考和5月份“三校生高考”中只能选择其中一次参加考试。参加5月份“三校生高考”者,需参加“三校生高考”报名(相关文件另行公布)。参加6月份高考者,报名信息一经确认,不得退考。
(二)“三校”毕业生考生如另需报考2010年上海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的,由所在“三校”开具学历证明,到报考依法自主招生的第一志愿学校办理报名确认手续(相关文件另行公布)。
(三)参加2010年春季高考的报名办法另行公布。
四、外省市生源考生户口处理规定
根据市公安局《关于妥善处理被上海市普通高校录取的在沪借考的外地生源学生的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沪公治通〔2007〕85号),2010年非上海市户籍在沪报考对象被上海市普通高校录取后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学业结束后按非上海生源户口处理规定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在《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细则》(见附件1)的基础上,应按本文件精神制订《2010年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细则》(另发)和《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专业招生实施细则》(另发)。并完善考生数据库,积极构建信息平台,对于非上海市户籍在沪借考考生信息提高采集质量,联合公安、人力资源等部门做好信息核查工作,确保信息准确和安全。市教委将组织人员对引进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等类的报名工作进行专项抽查。
各区(县)要进一步完善招生报名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招生报名工作的各区(县)教育局分管局长负责制。进一步完善户籍、学籍双认定以及其他行之有效的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办法。区县招考职能部门应根据考生数据库,认真做好在本区(县)确认的个别报名考生的高考资格审定工作,考生所在学校认真做好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的高考资格审定工作,涉及资格审定的相关材料要留存备查。对于报名时弄虚作假的,查实后取消考生报名资格,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追究责任。
希望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做好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报名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上海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通知解读
浏览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