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加强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资格审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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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招生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
报名资格审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招委、教委(教育局)、公安局:

  为了加强我市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资格审查,防止高考“移民”,维护广大考生的利益,切实做好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现将报名资格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自治县)招委、教委(教育局)、公安局要高度重视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要成立招委领导负责,教委(教育局)、招办、公安局组成的工作小组,具体审查考生的报名资格。

二、要认真执行市招委、市教委(教育局)、市公安局联合印发的《关于重庆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考人员户籍、学籍资格审查的通知》(渝招委发〔2006〕33号)的规定。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在渝报考。

三、从2010年开始,市招办将会同市公安局通过考生身份证号加强对考生户籍审查。各区县(自治县)招办在报名时必须认真审核,完整、仔细地采集所有考生的身份证号。要将在本区县(自治县)报名的考生姓名和对应身份证号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对没有身份证号的或不符合落户要求的考生不予报名。在全市考生数据上报后,市招办还将采集的考生姓名和身份证号集中交给市公安局,通过户籍管理系统再次进行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将坚决予以清退。

四、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强对考生户籍迁移和民族身份变更等方面的审查,要配合当地招办做好考生户籍的审查工作,凡违规迁移户籍的必须立即清退。

五、从2010年起,我市将加强普通高中毕业生学籍审查。在高考报名时,普通高中毕业生必须认真、准确的填写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号。市招办将通过市教委中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审查考生的高中学籍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取消报考资格。对于中职毕业生学籍审查,严格按照市教委《关于严禁中等职业学校违规招生参与“高考移民”的紧急通知》(渝教职成〔2009〕30号)执行(见附件)。

六、各区县(自治县)招办在报名时必须加强考生民族身份的审查,凡违反规定擅自变更民族成份或户口迁入少数民族地区不满三年的考生(因父母工作调动除外)要逐一进行登记。

七、对伪造户籍、身份证件,弄虚作假进行户口迁移、办理学生学籍,以及在资格审查中出现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查处。一旦查实,对考生取消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录取了的一律取消学籍。对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做好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学习科学发展观,积极创建“五个重庆”的具体体现。各区县(自治县)招委、教委(教育局)、公安局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切实搞好我市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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