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保证普通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户口和学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考生及其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宁夏有常住户口3年以上(含3年,从报名截止之日算起),有合法固定住所,考生有宁夏高中阶段学籍并在宁夏的学校完成规定的学制;
(2)考生及其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宁夏有常住户口6年以上(含6年,从报名截止之日算起),有合法固定住所,考生高中阶段在区外学校借读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过注册手续;
(3)考生在宁夏有连续12年以上常住户口(含12年,从报名截止之日算起),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学籍均在宁夏并在宁夏的学校完成规定的学制;
(4)考生在宁夏有2年以上常住户口(含2年,从报名截止之日算起),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从报名截止之日算起);
(5)考生在宁夏有常住户口,其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是经组织人事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调入我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或按宁党办[2001]20号文件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6)来宁投资经商2年以上(含2年,从报名截止之日算起),经评估确认,近2年各种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或近2年每年缴纳各种税金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从办理注册手续截止之日算起)的人员,其子女在宁夏有常住户口,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过注册手续。
来宁投资经商3年以上(含3年,从报名截止之日算起),经评估确认,近3年各种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近3年每年缴纳各种税金5万元以上(含5万元,从办理注册手续截止之日算起)的人员,其子女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有宁夏高中阶段学籍且在宁夏学校完成规定的学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过注册手续。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的。
三、报考类别
报考类别分为文史类、理工类,考生报名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类别。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文科考生按文史类报名,理科考生按理工类报名。报名时须同
时填写艺术统考报名表。
报考体育类专业(含警察体育专业、军队院校体育专业)的,文科考生按文史类报名,理科考生按理工类报名。报名时须同时填报体育专业术科测试项目范围内的测试专项。
四、报名时间及办法:
1、报名时间: 2009年12月1日至5日,逾期不再补报。
2、报名地点:符合报名条件,申请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报名。
(1)应届高中毕业生可由所在学校组织集体报名。
常住户口在就读学校所在县(市、区)的考生,由学校组织集体报名;
常住户口不在就读学校所在县(市、区)的考生,原则上在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报名。本人申请在就读学校报名的考生,须持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的户籍证明,可以办理报名手续。
(2)应届高中毕业生以外的其他考生,必须在常住户口所在的县(市、区)报名。
3、报名信息采集:考生须持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证明(普通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学籍号,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其中区外借读学生及来宁投资经商等人员子女还须持允许在宁参加高考的注册登记表,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还须持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及复印件(2份),在规定时间内到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设立的报名点报名。
考生报名时,须签字认可《诚信考试书》,并交纳报名考试费。
考生报名所需用的照片,一律由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用计算机摄像技术现场采集,照相时考生须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
报名时,考生本人要认真如实填涂有关表、卡。
考生报名后,由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打印《考生报名信息校对表》,考生核对无误,应在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规定的时间内签字确认。因考生确认失误、不按规定时间签字确认、弄虚作假等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考生签字确认的《考生报名信息校对表》由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留存备查。
4、报名资格审查:县(市、区)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小组可在考生报名信息采集后审查考生报考资格。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须依据县(市、区)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小组的审查结论对符合我区报名条件的考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并核发放准考证。对不符合我区报考条件的考生,取消报考资格。
5、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在上报考生报名信息数据库时,须同时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名单以及原始证件和复印件(1份)、注册登记考生名单以及注册登记表(1份)。
6、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须将所有报名考生名单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各中学要以班级为单位,将报考考生名单在学校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内容须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民族、学籍号、户口所在地、应往届情况。
五、凡以升学为目的,在高考报名户口、投资、纳税、学籍、档案、注册登记等环节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考生,将分别给予取消报名资格、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取资格、取消高校学籍等处理;有关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追究处理;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六、报名考试费
报名考试费为100元;
体育专业术科测试费为50元;
艺术统考报名考试费以《宁夏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专业统一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准。
七、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宁夏回族自治区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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