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招〔2009〕27号
各市招生办公室、考试中心,各有关高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9〕33号)要求,现就做好2010年我省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0年我省各普通高校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符合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条件的考生必须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并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及武术武英级(或以上)称号之一的考生,经办理高考报名手续后,文化课单独考试合格且体育专项测试合格,并经“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后,录取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录取手续。
二、报考条件
根据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办法》要求,年龄不超过22周岁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报考高水平运动员:
1、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且高中阶段在省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
2、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力,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者,或近三年内在全国(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力队员。
3、我省增设办队项目只限招收我省高水平运动员考生。
4、报考我省办高水平运动队院校的我省考生,须是近三年内参加省运动会、省教育厅或省学生体育联合会主办(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主办)的体育竞赛获得个人或集体项目前六名者。
5、我省考生报考非本省办高水平运动队院校,按教育部有关要求办理。我省不办理外省户籍考生报考我省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手续。
三、申报高水平运动员测试的我省考生必须到其户口所在地办理高考报名手续。
经资格认定合格的我省高水平运动员尚未在其生源所在地办理高考报名手续的,可于2010年3月15日前由招生院校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审核,省招生办公室批准后,由省招生办公室开放报名系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于3月20日前到学校所在地市招生办办理高考报名手续。
四、招生学校应成立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领导小组,加强对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的领导;要成立有招生办、体育部、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的高水平运动员专项考试评审小组,并按实施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制定本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章程并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要符合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规定,应包括招生的条件、测试项目及标准(标准不得低于国家二级运动员标准,评分办法应符合我省高水平运动队领导小组专家组意见要求)、测试时间、地点、选拔人数、选拔程序、录取办法等内容。招生章程需于2010年1月20日前报省招生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实施。
五、高水平运动员测试工作须在中学寒假开始后进行。为确保运动队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各招生院校在本校举行的各项目体育专项测试中,每个项目测试小组必须有校外专家参与,须现场公布测试成绩,并由现场裁判员、记分员及考生三方对测试结果进行签字确认;要全程录像监控,做到所有测试项目、所有参加测试考生均有实况录像,以备抽查或复核。请各院校做好相应的督导检查工作。
各院校必须按要求将符合高水平运动员报名条件并经学校体育专项测试合格、经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领导小组审定,有招收意向的高水平运动员名单及其体育专项考试成绩、运动经历相关证明材料于2010年3月2日前派专人报送省招生办公室。省招生办公室、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将组织专家组进行资格认定。逾期不予受理。各招生院校须于2010年4月10日前将本校已经资格认定合格的高水平运动员数据库上传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凡未在规定时间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的考生,均不得按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办法录取。
六、我省2010年高水平运动员录取工作安排,采用集中报批、集中审批、集中录取的办法。
1、我省经教育部批准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高等学校按投档申请表(附件二)填写录取考生信息,并于本校所在批次录取前将投档申请表上报省招生办公室体艺组,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后,投档给高校择优录取。
2、招收高水平运动员高校,须按本通知要求,规范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专项测试程序,坚持标准,做好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
七、我省对办高水平运动队进行动态管理。对经查实违规招生的学校将取消其举办高水平运动队资格,并严肃处理责任人,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办高水平运动队院校的办队项目在全省大学生高水平组比赛中连续两年(次)未获前四名者,将对该校该项目采取限期整改或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办队资格的处罚。
请各市招生办、考试中心及时将本通知印发给各县(区)招办、中学,并做好宣传工作。
关于做好2010年广东省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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