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新设置高等学校和筹建到期正式设立高等学校的公示
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的有关规定,经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五届三次会议的专家评议,19所高等学校(其中新设置高等学校17所、筹建到期正式设立高等学校2所)获得通过,现将通过的19所高等学校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2009年2月9日至2009年2月28日。期间如对评议结果有不同意见,请向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反映。有关反映意见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否则恕不受理。
我司将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联系电话:010-66097665,66097165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发展规划司高校设置处
邮政编码:100816
附件:2009年新设置高等学校和筹建到期正式设立高等学校名单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