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招民族优惠考生资格审查有新规

浏览 5

本报2月9日讯(记者 何国庆 姚学文 沙兆华)随意更改填报民族成分,随意往民族聚居区迁移户口。近年来,普通高校招生中,假少数民族考生图谋享受优惠加分的舞弊事件时有发生。为此,省民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纠风办等4部门日前联手出台新规,进一步规范该项工作,明确要求考生、家长要签责任,承担弄虚作假后果;违规考生要取消其当年的考试或录取资格,相关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按照规定,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汉族考生可申报享受民族优惠政策。具体包括:户口原在聚居区,现已迁入散居地区的考生,其享受优惠政策按户口迁入地同类考生对待;户口在聚居区,现在散居地区读书的考生,其享受优惠政策按户口所在地同类考生对待;考生本人及父母(或一方)在聚居区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聚居区的时间3周年以上(核算到高考当年12月31日止,下同),并且符合省市(州)户口迁移政策的,才可享受聚居区同类考生的优惠政策;考生户口在聚居区,但属空挂户口的,不能享受聚居区同类考生优惠政策;聚居区以外的非农业家庭户口转为农业家庭户口不满3周年的(以审批时间为准),按非农业家庭户口考生认定;外省(市、自治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为严把审查关,政策要求市、县民族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审核工作负总责。经市州民委终审完成后,经查实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违规更改民族成分的,2、户口非正常迁入聚居区而申报享受聚居区同类考生优惠政策的,3、提供虚假审核材料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或录取资格;已被学校录取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籍,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