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论坛)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院校志愿录取遵循志愿优先原则。即先按考生填报的高等院校志愿顺序排队,再从高分到低分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当省(自治区)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方可录取第二志愿报考的考生,依此类推。
第十一条 专业录取遵循分数优先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并按排队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果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达到该专业的录取分数,再看该考生第二专业志愿是否达到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考生在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且又达到我校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未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属地化管理原则,执行考生所在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三条 法医学专业在云南省内录取考生,按云南省公安厅规定的男女生比例录取,其他专业男女生不限。
第十四条 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鉴于专业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法医学专业参照公安、军警体检标准及报考国家公务员条件,年龄19岁以下;法学专业参照报考国家公务员条件,年龄20岁以下;法医学、法学专业身高均要求:男生1.70米以上,女生1.60米以上。护理学专业身高要求男生不低于1.65米,女生不低于1.58米。口腔专业左利者不予录取。其它各专业身高低于1.55米慎录。
第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重新对考生进行资格和身体健康状况审查,对弄虚作假、不符合标准的考生,按有关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限招收英语(论坛)语种的考生。
第十七条 报考本校且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即向其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一律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方式寄出。
第五章入学、毕业及学位授予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有关学生管理规定和制度进行管理,按照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九条 学校专业介绍、奖贷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昆明医学院2009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简章及入学须知。
第二十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昆明医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昆明医学院学士学位条件的医学类学生毕业授予医学学士学位,理学类学生毕业授予理学学士学位,管理学类学生毕业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法学类学生毕业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09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昆明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招生咨询与录取信息公布方式
网址:http://www.kmmc.edu.cn
E-mail:kmmczb@hotmail.com
电话:0871-5333427
邮编:650031
地址:昆明市人民西路191号?昆明医学院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