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交赔款款 中学生被取消高考考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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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邑县一所私立中学因拒绝一名不交赔偿款的中学生参加高考(论坛),被法院判决侵权并赔偿中学生精神抚慰金5000元。5月20日,记者从平邑县法院获悉,临沂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该院的这一判决。

据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2007年4月11日晚11时40分左右,下晚自习后的平邑县金城中学高三学生朱海洋与同学在宿舍内边聊天边吸烟,有同学不慎将被褥引燃,导致一场大火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后,当地消防部门认为校方对大火负有直接责任,对该校处以罚款1万元。该校认为,这场大火是因学生不遵守校规的行为引发,遂要求当晚吸烟的同学每人向学校交纳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赔偿款。此后两天内,有3名中学生交纳了赔偿款,但朱海洋未按照学校的要求交纳款项。随后,该校以朱海洋未交纳赔偿款为由,拒绝其报名参加当年高考,双方发生争议。2007年8月16日,朱海洋以自己参加高考权被剥夺为由,向平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金城中学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着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原告等人因吸烟导致火灾给被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的事实存在,但被告拒绝原告参加高考,侵犯了原告继续接受教育的权利,给原告今后就业和生活造成了一定损害,因此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原告主张的学杂费、生活费,因原告在被告处接受教育已基本结束,且生活费已被其消费,故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金城中学赔偿原告朱海洋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金城中学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平邑县法院的上述判决。

采访札记

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取消高考资格必须有法定的理由,如报考材料弄虚作假等。因此,学校不能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条件下,仅仅因为学生没有交纳赔偿金,就决定取消学生的高考资格。近年来,受教育权被侵害现象时有发生,如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案件就发生多起。作为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权利,受教育权是不能随意被剥夺和侵犯的。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侵犯别人的受教育权,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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