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全日制助学三大变化
●有条件办学
条件一:文件明确规定开展全日制自考助学教育的主体必须是“具有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条件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以及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具有举办全日制助学资格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未经审批或备案的机构均不得开展自考全日制助学活动。”
条件二:《若干规定》从“办学场地”、“设施设备”、“校长资格”、“管理队伍”、“教师队伍”、“办学主体”等六个方面作出了具体量化的规定。即全日制助学教育具有学校性。
●严格遵守独立自主的办学原则
《若干规定》明确规定自考助学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独立自主的办学原则,招生、教学、管理为同一主体,不得以联合或合作形式办学,不得转让办学权”。并且把这一条作为取消办学资格一票否决的内容加以明确。
●按照计划招生
《若干规定》指出“全日制助学机构应根据现有办学条件和管理力量制订年度招生计划,严禁盲目扩张。招生计划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招生计划未经审查备案或擅自突破招生计划”将被取消办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