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松原高考舞弊为何能走向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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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高考(论坛)期间,吉林松原兜售作弊器材现象极其严重,经营已经成规模化、网络化、组织化,连一些高三教师也公然倒卖作弊器材,牟取暴利;在松原,花钱买通监考老师和同一考场的其他考生,抄袭他们的试卷的“买场”现象非常盛行;在高考现场甚至出现考生试卷被抢走抄袭的事件,而对考场上的舞弊行为,监考老师则称“不敢太深管”,因为担心下场后招致报复。(6月10日《中国青年报》)

可以说,今年吉林松原高考集体舞弊事件,较之以前的广东电白、湖南嘉禾、河南濮阳等地区发生的同类事件,在规模与影响方面,都有过之而无不及。这样的高考舞弊,无疑打着强烈的产业化、组织化、黑恶化的烙印。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样的高考集体舞弊形态,寓示着当前治理高考舞弊正在陷于某种“囚徒困境”——基于高考关系是一种底线公平,必须治理;然而,现实却始终呈现治理乏力状态。

在一些地方权力生态恶化的语境下,在现代信息传播技术被广泛运用的情境下,当前高考舞弊到底可能进入怎样的情境,似乎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了。前段时间,罗彩霞事件就已经向公众展示了一个跨地域、跨系统作案的高考舞弊事件,情节是那样的离奇,影响是那般的恶劣,涉案人是那般的嚣张。从一个人的罗彩霞,到一座小城的吉林松原,一切表明,高考作弊正在以一种无奈的宿命色彩,标注着某种公平与法治的尴尬。

其实,有关治理高考作弊的“良方妙策”,这些年实在太多太多。一切表明,那种寄望于道德约束来治理高考舞弊是靠不住的。要知道,在吉林松原,连高三教师都加入到倒卖作弊器材的大军中了。如果道德说教者不能律己,又何谈律人呢?很多人把治理高考舞弊的“灵丹妙药”指向《考试法》,认为如果能够迅速出台一部对考试舞弊行为进行具体责任界定的法律,就可以通过法律亮剑来对高考舞弊进行彻底清除了。对此,我同样不以为然。法律从来不是万能的。在高考带来的庞大利益驱动下,法律能否被信仰与执行,要打上大大的问号。事实上,对于吉林松原高考舞弊事件中呈现的产业化、组织化、黑恶化作案方式,现实之中,并不缺少对之进行规制的法律文本。

治理高考舞弊到底为什么这么难?我以为,这背后其实有两个深刻的社会大背景:一方面,就是高考本身负载着极其复杂的利益博弈关系。那一纸高考试卷,包含的,既有考生的个体利益与长远利益,也有学校教育实绩与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政绩。围绕着这些利益实现,必然演化出林林总总、复杂的利益博弈;另外一方面,高考从来又不只是教育部门的事,作为选拔人才的“国考”,它牵动着社会各个部门、领域。这其实就注定了高考的运行,必须受社会整体生态影响。比如权力生态、道德生态、法治生态等等。可以说,一切的社会利益复杂博弈,一切的社会法治生态,都可能在高考中聚集,而高考也容易成为集中各种社会问题的一个重要落点。

也就是说,高考舞弊问题,实际上是社会综合治理困境的一种重要表征。依托着这样的思维,我们就不难解释,为什么吉林松原的高考舞弊会打着强烈的产业化、组织化、黑恶化的烙印。道理很简单,种种利益博弈的情境早就说明,产业化、垄断化的规模,在利益博弈中最容易获得优势地位,带来更大利益收获。同样,那些监考老师对于考场上公然作弊行为,基于“被报复”的原因,表示“不敢太深管”,或者干脆不管,无疑寓示着当地司法生态本身就存在问题。在某些部门利益化、权力黑恶化的现实环境下,再去审视这起令人触目惊心的高考集体舞弊事件,就不难找到一切问题的“源头活水”了。

这就是为什么治理高考舞弊总是陷于“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尴尬境地。只是把眼睛盯在某种作弊器材上,只是把问题指向某些“个人行为”上,只知道盲目迷信一纸法律的功能与权威,是很难从治理高考舞弊困境中真正走出来的。如果在更多的权力系统,在更多利益领域,不能严格依法行政,不能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上公平博弈,那么,治理高考舞弊就会永远陷于“囚徒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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