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省纪委监察厅针对2008年我省发生的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高考移民”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依据党纪政纪条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64名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同时会同省教育厅、省招委、省公安厅就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全省高考资格审查工作作出规定,切实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规定明确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坚决清除“高考移民”。督促学校强化学籍管理,建立健全高中学籍管理校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积极探索改革普通高校招生资格审查的方式,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格审查实施办法,对学籍和户籍实施联合集中审查。采取户籍、学籍双认定,重点审查在省外借读、高中中途转学、在省内中学空挂学籍等问题。各级公安机关严格执行户口迁移政策和规定,协助和配合招生管理部门认真做好高考考生的身份审查工作。采用网上审查与手工审查相结合、省内户口审查与省外户口迁入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方法,对参加青海省本年度高考的考生户口逐一进行审查,重点是省外户口迁入青海省的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考生及家庭成员户口曾经是从省外迁入青海省的,必须由公安机关向招办和学校提供经落户派出所和批准落户的州(市)、县(区)公安局户政处(科)盖章的《准迁证》、《迁移证》等证件。各级监察机关加强对普通高校招生资格报名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对招生部门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公安机关考生户口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查处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违反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资格报名审查工作中出现失误的当事人,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等组织处理;对利用职权为“高考移民”出具假学籍、假证明、假户口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在招生过程中搞不正之风和权钱交易的,要从严从快处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决不姑息;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和问责制要求,视情节追究地方、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对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成立由政府牵头,教育、公安、监督等部门参加的普通高校报名资格审查领导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教育、公安、监察等部门的工作职则,将资格审查工作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作者:郑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