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业大学2010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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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办学宗旨,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南工业大学,学校国标代码为11535。主管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注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文化路,英语(论坛)译名:Hu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第三条 学校座落在新兴工业名城和江南交通重镇——湖南省株洲市,始建于1979年,1996年通过原国家教委组织的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2005年通过国家教育部大学设置评估,由株洲工学院更名为湖南工业大学。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多学科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的主要对象为:普通高考(论坛)生、保送生、文艺体育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学校专科招生的主要对象为:普通高考生。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以“三个有助于”为指导思想,即“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主管副校长、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八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与招生处合署办公,由招生处行使其职能,以下统称招生处),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招生处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研究;做好社会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招生事业计划、编制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色、专业内涵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为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监察和督导,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考试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考试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制定每年的招生事业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校务会议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一条 招生处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校务会议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二条 招生处将教育厅批复的生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选拔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招生处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学习和技术培训,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还须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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