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关系学院2010年普通本科专业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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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院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国际关系学院。

第三条办学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坡上村12号。

第四条学校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全国重点大学。

第五条主管部门:教育部。

第六条办学层次:大学本科,基本学制4年,本科毕业且经学位审核通过者,由学院颁发国际关系学院普通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招生组织机构

第七条国际关系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委员会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讨论制定学院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确定招生规模。

第八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具体领导,学院成立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执行招生政策,并对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进行处理和决策。

第九条国际关系学院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常设机构,也是招生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具体工作。其职责包括: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组织本校有关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8)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国际关系学院2010年本科各专业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际关系学院为提前批次录取院校。学院按照教育部批准的招生计划,实行网上远程录取。高考(论坛)成绩公布后,学院在当地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且符合学院录取标准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对各省级招办给予的省级优秀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三好学生、文艺和体育特长生的加分,学院在录取时计入考生的总成绩,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三条各专业录取时,根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和报考专业的顺序,兼顾各专业对单科成绩的要求,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在第一志愿报考我院且符合学院录取标准的考生生源不足时,我院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并根据学院录取标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录取女生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30%。

第十六条江苏省普通类考生进档后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排序,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指标,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2010年高考成绩公布后,仅在北京市和海南省组织学院与当地省招办划定的面试资格线上考生面试,面试资格线、时间及地点由当地省招办通知。其他省份考生2010年不组织面试。

第十八条内地新疆高中毕业生招生办法执行教育部统一要求。

第四章报考条件

第十九条报考我院的考生(含内地新疆班高中毕业生),除符合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要求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考生须是应届高中毕业生(年龄20周岁以下),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忠于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表现好,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集体观念和荣誉感,无不良嗜好;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历史清楚,无重大问题。

2、考生综合素质良好,身心健康。学业突出、有专业特长或担任学生干部者,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考生高考成绩须达到当地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报考英语(论坛)、日语和法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高考英语口试,且高考英语笔试、口试和语文成绩良好;报考国际政治、法学、传播学、行政管理专业的考生,高考英语和语文成绩良好;报考国际经济与贸易、公共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的考生,高考英语和数学成绩良好。

第二十条报考我院的考生(含内地新疆班高中毕业生),除符合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外,还须符合下列要求:

1、男生身高应在170厘米以上,体重50公斤以上;女生身高应在160厘米以上,体重45公斤以上;体型匀称,不能过胖或畸瘦,体重上限的参考标准为:(身高[厘米]-110)×1.25,考生体重以高考体检结果为准。

2、左右眼矫正视力在4.8以上,无色盲、色弱、斜视、对眼等眼疾。

3、听觉、嗅觉正常,无影响外语学习的听力和发音系统疾病,无口吃。

4、心脏、血液、血压、肝功正常;无严重急慢性疾病,无传染病、无心理健康明显异常和精神疾患。

5、五官端正,面部及身体暴露部位无明显特征和缺陷,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平足、跛足,无斜肩、纹身、少白头、驼背,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

第二十一条学生入校后,学院将对新生进行身体复查和资格条件审查。凡不符合上述条件者,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学院的规定退回原籍,取消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者将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2010年学费为:国际政治、国际经济与贸易、法学、传播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公共管理、行政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学年5000元人民币;英语、日语和法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学年6000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学院实行公寓制管理,住宿费标准为每学年750-900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学院实行奖学金制度,并依据国家规定评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考生,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新生入学“绿色通道”,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特困生补助或勤工助学等形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学院联系方式:北京·国际关系学院,邮编:100091。 招生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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