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大学(拉萨校区)2010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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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教育讯 西藏大学(拉萨校区)公布了2010年本科招生工作章程,以下为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2010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依法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与西藏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西藏大学(英译名:Tibet University)是西藏自治区所属地方性综合大学,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高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校。拉萨校区现有老校区、新校区、医学院校区、财经学院校区四个校区。

  第三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长、相关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招生工作,研究和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西藏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具体负责普通类本专科招生等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录取规则与办法

  第六条 我校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七条 法学、经济学、行政管理、临床医学(全科医学方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师范类)5个专业在西藏自治区试行重点本科批次录取,其它本科专业在普通本科批次录取;在西藏自治区外所有专业均安排在普通本科批次录取。

  第八条 我校以考生特征总分(艺术类专业除外)为依据安排专业;对单科成绩有要求的专业在单科成绩符合条件后,仍按特征总分安排专业。单科成绩要求详见各省、自治区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招生时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条 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除表演(舞蹈表演)专业外无男女录取比例规定。

  第十一条 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第一志愿考生不足时,依次录取其他志愿的考生。已经省级招办审核后的预录结果不因补投考生而发生改变。

  第十二条 我校对投档考生专业安排遵循 “分数优先”的原则。即将进档考生首先按总分由高分到低分排队,当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线时,则看是否达到了第二专业志愿录取线,依此类推,直至录取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各个专业志愿录取线均未达到的考生,我校将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按总分由高分到低分排队,调剂到未满额的专业中。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需参加我校认可的专业考试并成绩合格。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西藏自治区非美术类考生需参加我校相关专业校考并成绩合格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一般为: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符合要求,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参照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录取,录满为止(详见我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考生所在省招办另有规定的,按省招办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对非外语类专业,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3个月的德智体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我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复查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学校通过奖(奖学金)、贷(助学贷款)、助(勤工助学)、补(困难补助)、减(减免费用)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人事厅、教育厅等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我校录取学生除定向生和委托培养外,毕业时都要进入人才市场,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十九条 按照属地化原则,我校按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学杂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招生计划同时公布学费标准。根据藏教委字【2000】39号文件规定,我校住宿费为800元/学年。我校录取的师范类专业、地矿类专业免收学费与住宿费,并享受一定的生活补助; 我校录取的临床医学(全科医学方向)定向乡镇卫生院就业,免费医学教育(具体规定见教育部、卫生部有关文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西藏大学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91—6331646

  网址: www.utibet.edu.cn

  电子邮件: zsb@utibet.edu.cn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西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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