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本科招生章程:大庆石油学院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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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大庆石油学院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大庆石油学院2010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教育部及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大庆石油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大庆石油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全称:大庆石油学院,英文名称为“ Daqingpetroleum Institute”。

第四条学校代码:10220

第五条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全国重点大学。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六条办学层次:学校具有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授予权,以培养全日制普通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 为主。

第七条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大庆石油学院。

第八条办学地点:校本部(本科)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发展路199号邮编:163318

分校区 (艺术学院)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晚报大街5号邮编:163311

分校区(高职专科)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河北大街西段550号邮编:066044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大庆石油学院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大庆石油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大庆石油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大庆石油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学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大庆石油学院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认真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的规定。

第十四条 大庆石油学院根据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五条 学校2010年录取工作继续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志愿清、专业清”的原则录取,不设志愿级差和专业级差。我校维护第一志愿填报本校的考生利益。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接受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七条进档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做退档处理:

(1)考生分数未达到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

(2)考生分数未达到所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

(3)在计划数有限的情况下,对于同等分数、同等志愿条件的考生,学校优先录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等受奖励者。

第十八条 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年度加分政策, 我校按照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工业设计、建筑学两专业要求考生有一定的美术基础。

第二十条 除旅游管理、酒店管理、旅游英语、涉外旅游等专业要求男1.7m,女1.6m以上外,我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对考生的身体条件不做特殊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接收调剂考生。

第四章学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我校根据黑龙江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

大庆石油学院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排名以汉语拼音排序)



注:大庆石油学院应用技术学院招收的专科(高职)各专业学费标准均为6000元/年/人。

第五章其它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优秀新生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国家奖学金、“孙越崎”奖学金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评审。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制度,通过积极协助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筹集社会捐助等方式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它费用。

第六章学校招生咨询 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校本部(本科)电话:0459-6503662,

传真:0459-6504149;

分校区 (艺术学院)电话:0459-6394925分校区(高职专科):

秦皇岛校区电话:0335-8065200,

传真:0335-8065200;

学校网址:http://www.dqpi.edu.cn,

招生办网址:http://zsb.dqpi.edu.cn ,

招生办电子信箱:zsb007@126.com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招生政策制定。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及解释权属大庆石油学院招生办公室。


(编辑:刘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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