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录就是难忘的口头或书面词语一之所以如此,也许因为它是一种敏锐的观察,是妙语连珠,或只是因为它使人发笑。有些人相信,一条语录的价值完全依赖词语本身。假如这是真的话,那么语录是出自男人或女人之口就无所谓了。其中的语境对语录是否有用大有关系。
我认识到,光有爱国主义是不够的,我必须对任何人都不怀恨在心,也不该有怨气。
假如脱离了语境,这是句相当平白的话。但是,从一战中面对德国行刑队的一个勇敢、有见识的妇女口中说出,这句话就不仅对了解说话者爱迪斯·卡维尔很有启示,而且还对认识主要是男性关注的爱国主义、军国主义和战争更有深刻意义。
除非你知道说这句话的是个女人,否则就理解不了它的充分意义,但即使如此,爱迪斯·卡维尔也绝非女权主义者——这里所牵涉到的问题更广泛,不仅仅是女权主义而已。然而,克利斯塔贝尔·潘克赫斯特在谈到所谓的“猫和老鼠行为”和强迫进食,并宣称“我们对自己的所为不感到羞耻,是因为当你有个为之奋斗的伟大事业时,最耻辱的时刻就是精神最骄傲的时刻”时,她却是个女权主义者。
虽然克利斯塔贝尔·潘克赫斯特谈的问题要比爱迪斯·卡维尔所说的更狭牢,但这两个女人却有一个共同之处。她们都是“半边天”,自从有记录的历史开始以来,一直受到另一半的压迫。
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按时间先后编排,表明了历代对妇女的普遍态度;另一部分是按主题分类,列出具体话题下的语录。
编年史部分探索在过去三四千年中妇女改变着的作用。这么说也许是对的:在这个时期内,各个文化中妇女的状况在传统上是由塑造这些文化的宗教所决定的。在许多情况中,妇女解放是与她们逃避这些宗教的约束程度大小有关的。
但这并不是说,每个解放了的妇女都是无神论者——很明显,情况并非如此。但是,要取得跟男人一样的平等,取得自己做决定的权利,在某些宗教中的妇女就需要抛弃一些传统风俗,比如父母包办婚姻或牵涉到许诺服从丈夫的婚姻。例如,在《旧约》中,妇女主要是扮演着次要角色的:上帝用男人身上取出的肋骨造了女人,并把她带到男人那里。
《圣经》中古代犹太人生活在一个主要是关于男人、并由男人所写的时代。妇女往往被看成是生儿育女的工具或诱惑者。夏娃是第一个、而且是最恶劣的例子。参孙与黛利拉的故事展示了另一种看待妇女诱惑危险的男性观点。确实,《箴言集》具体地告诫男人,要他们当心私通的女人:一个私通的女人是这样行事的:她吃完后就抹抹嘴,说,我没干坏事。
在文明的摇篮里——即地中海周围的国度中——即使在古代希腊开明的世纪里,妇女也还是二等公民。在古希腊神话中,许多女人都暴露了《圣经》中她们先辈奸诈的习惯——不忠于丈夫的克吕泰默斯特拉(阿加门农的妻子)、报复心强的美迪亚、乱伦的菲德拉,她们只不过是一系列令人不快的女人中的三个例子,可能是由男性神话作者编出来的。也许就是他们影响了公元前5世纪的埃斯库罗斯,使他这么不屑地看待为母之道:“母亲不是家长……家长是播种的那个男人。”一百年后,亚里士多德也受他们影响,说:“女人只是男人种子的消极孵化器。”到了《新约》中所描写的事件发生的时候,世界等级的女性统治者开始出现了——而且在一个短暂的时期里,克利奥帕特拉和萨乐美·亚历山大给了妇女新的地位。就是在《新约》中,在玛丽的身上体现了一种新的妇女观,她没有被原罪玷污。这与《旧约》中引诱者夏娃成为对比,世上一切罪恶都归咎于夏娃,她被认为是“背弃神圣法律的第一人”。
但是,这种看待女性的理想化观点并没有进入日常生活中。在随后的八百年里,“现实生活”中的妇女被认为是“比男人更欠完美”,从而不配被赋予公民的充分权利。
6世纪的查士丁尼大帝颁布政令,说一切财产都该归丈夫所有,不管妻子是否“帮过忙”。7世纪的《可兰经》更是直言不讳:“男人要掌管女人,因为真主让男人优于女人……所以好女人是服从丈夫的。”然而,就是由于基督教的影响,中世纪的骑士风气才得以产生;与它密切相连的就是典雅之爱的文学观念。典雅之爱的女主人公有理想化的美德,与生儿育女和做母亲无关。诚然,典雅之爱经常是单相思——他可怜巴巴地崇拜的对象是个典型的已婚妇女。典雅之爱的两难困境就是要在殷勤地遵从骑士准则和诱奸她这两者之间选择。
这种浪漫化的妇女观在12世纪的欧洲很普及,尤其是在诸如克雷蒂安·德·特拉耶和后来的彼特拉克和乔叟的作品中很常见。13世纪的罗伯特·德·布罗瓦这样描写过新的欧洲妇女:她应能遛鹰和放鹰,知道怎样下棋和玩十五子棋,会读罗曼司,讲故事和唱歌。一个有良好教养的女人该知道的一切她都懂,什么也不缺。
然而,对女性的普遍否定态度直到15世纪初才开始改变,当时克里斯廷·德·皮桑和其他人开始为女孩与男孩接受同等教育而鼓动,虽然“目的仍然是开发她的智力”,而不是“使她野心膨胀,推翻男人,取代他来统治”。妇女教育的好处逐渐变得很明显,所以到了1683年时,吉尔瓦斯·马克汗姆得以把“物理化学的技能”列入一个女性的优点中,使得她能对“另人成为必要,有好处”。
对教育的平等机会的要求日益增长,到了18世纪后期,与对社会平等的要求结合起来了。例如,在1791年,奥林普·德·古日声称,“一个女人的权利与男人的权利一样”。1808年,查理·傅立叶赞成她的话,并说“这是一切社会进步的基础”。随着这场运动力量的日增,许多妇女都团结在一起,为选举权而斗争。
在美国,安吉利纳·格林克反对把妇女置于“她们没有参与制定的法律统治之下”。而伊丽莎白·加迪·斯坦顿则宣称,对妇女的长期压迫是“人类历史上最黑暗的一页”。法国女权主义者让娜·德峦要求“男女绝对的平等”。在德国,海德维希·多姆则置疑“关于女人特有领域的无稽之谈”,虽然她们也是“靠流汗来挣面包”。
英国妇女参政论者艾美琳·潘克赫斯特要求妇女拥有“在社会中发挥自己意志的充分权利”。虽然还有一些人像阿尔姆华斯·莱特在1913年那样觉得,假如一个女人坚持要“在处处与男人为伍”,那她真是令人难以忍受,但却有许多人与斯坦利·巴尔德文一样,迫切要求妇女应该“与男人一样有充分的权利”。英美两国的妇女参政运动,是为真正的平等而斗争的一个转折点;这是第一次看到众多妇女团结在一起,为了一个共同的事业而形成姐妹关系。
20世纪中,妇女的社会地位有了改变。1919年的《废除性别歧视法案》为英国妇女打开了大部分职业的大门。这一事实再加上平等教育和平等选举,给妇女提供了决定自己财务保障的手段。然而,“平等的障碍”还是很明显,因为一个挣工资的妇女在治家和管孩子方面还有实际的困难,而有些男人曾担心(现在还担心)妇女就业对职业市场的影响。虽然禁止歧视妇女的美国《平等权利修正法案》早在1923年就出台了,但它却遭到国会司法委员会47年之久的阻拦。
美国国会参议院在1972年批准了禁止歧视妇女的宪法修正案,并将它发送给各州批准。在经过10年努力,让38个州批准这项法案后,它却在1982年被击败。
从1950年代初开始,“妇女在社会上的作用”成为一个更广泛的问题,人们表示了某些期望,例如莫顿委员会关于离婚法的报告说“婚姻……应该是平等的伙伴关系”,还有埃及的国家宪法在1962年宣称“应视妇女为与男人平等”。
这种期盼感使得人们像贝蒂·弗里丹一样对自己的生活提出疑问:“这就是一切吗?”并引发了妇女解放运功。这场运动很快在许多欧洲国家展开,也在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展开。它表达了自己的许多担忧,其中有妇女在政治中代表人数不够、经济上的歧视、何时或是否要组建家庭,还有消极和依赖的典型妇女形象等问题。
然而,尽管妇女的法律地位有广泛的改变,但令妇女感到不愉快、孤独的媒体形象却日益增多。
我们尤其试图选择对妇女有关的一些主题。例如,在“教育”主题下,可以看到社会的态度是如何改变的,从公元前428年仇恨“有学问的女人”的欧里庇得斯到1762年的卢梭,后者觉得“妇女的整个教育应相对于男人”,到1947年的鲁比·马尼坎,她的观点被人广为接受:“如果你教育一个女人,你就教育了一个家庭。”
有些主题下只有几条语录,但也是按这种安排来收录的,因为可以突出某些有趣的对比。例如,在“友谊”主题下,一眼就可以看到,在14世纪,理查德·罗勒说“男女间的友谊情况可能会很微妙”,而在1943年,阿格尼斯·史沫特莱却“讨厌男女间的主要联系是性交这个想法。友谊具有更多的人情味”。
安妮·史蒂布199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