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人玛丽来成都后,委托中国人王某代理其办理在中国的广告业务,双方没有就委托选择适用的法律,业务收入归入玛丽在乙国的一信托基金,该信托当事人约定适用乙国法律。玛丽认为,王某在办理某项广告中侵犯了其人格
13 查阅
A、玛丽人格权的内容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B、玛丽与王某之间的民事关系适用甲国法律
C、涉及玛丽信托基金的争议应适用乙国法律
D、玛丽与王某之间的民事关系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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