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服装贸易业。其中甲出资100万元,乙和丙各出资50 万元,由乙来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2016 年7 月15 日,甲为了向银行贷款,将自己的合伙份额
17 查阅
A、就出质行为,乙、丙均有一票否决权
B、该出质行为有效
C、如果银行符合民法上所规定的善意取得要件,则可以善意取得该质权
D、银行因无法善意取得而遭受到的损失,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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