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死亡,对所遗留财产无遗嘱。李某有二子一女,长子生有一儿子甲,甲生一女儿乙,李某的次子生有一女儿丙;李某的女儿收养一儿子丁。而李某的二子一女以及长子的儿子甲均于李某死亡前死亡。现乙、丙、丁为继承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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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乙、丙、丁均有继承权
B、乙、丙可以继承,丁不可以
C、丙可以继承,乙、丁均不可以
D、乙、丙、丁均无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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