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居住在B市(直辖市)东城区的林剑与居住在B市西城区的钟阳(二人系位于B市北城区正和钢铁厂的同事)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钟阳向林剑借款20万元,月息1%,2017年1月20日前连本带息
11 查阅
A、应以调解委员会为被告
B、应以钟阳为被告
C、应以调解委员会和钟阳为共同被告
D、应以钟阳为被告,调解委员会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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