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某市A区的南方公司与位于该市B区的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公司承建南方公司位于该市C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后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因合同履行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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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位于某市A区的南方公司与位于该市B区的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公司承建南方公司位于该市C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后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在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南方公司与建筑公司因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其后南方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在起诉之前,南方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建筑公司的机器设备,冻结其在银行的存款。法院在不知双方曾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受理了本案,建筑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后建筑公司感觉答辩的不理想,在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补充协议,认为人民法院不能审理该案,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审理该案。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A、A区法院
B、B区法院
C、C区法院
D、D县法院

参考答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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