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
11 查阅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C、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应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D、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需甲公司盖章或刘某签字
E、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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