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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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的职责有( )
- A.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 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 B.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 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 C.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 对需要维修的, 及时予以维修; 对确认的危房, 及时予以改造。
- D.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为学 校提供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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