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漯河讯(记者薛华通讯员宋庆党刘冬凯)漯河市临颍县年仅17岁的高二学生小杨(化名),因考试作弊被监考老师抓到后遭到校方开除,一怒之下产生弑师之念,终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附带民事赔偿201981元。
案情再现:三刀挥向老师
2008年11月4日,临颍某高中二年级组织期中考试,小杨在英语考试中挟带“小抄”被监考老师白老师发现。白老师将此事告知年级主任。次日上午9时,小杨母亲接到其班主任电话赶到学校,被告知小杨因作弊已被学校开除。
小杨和母亲一起回到家中,随后母亲外出找人商量小杨重新上学一事。小杨越想越生气,认为白老师毁了他一生,就留下一张字条,携带菜刀来到学校。看到白老师还在监考,他谎称家长找白老师将其骗出。二人下至三楼楼梯口处,小杨忽然抽出菜刀朝白老师后脑处砍去。白老师刚一转头,头部又挨一刀。疼痛难忍的白老师下意识用胳膊挡了一下,刀又落在手臂上……
小杨跑下楼迅速逃跑。血泊中的白老师大喊:“截住他!”刚跑到学校门口,小杨被学校保安死死抱住。
经鉴定,白老师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七级。
当庭辩护:只想出气没想杀人
在法庭上,被害人诉称,监考老师对舞弊者进行纠正属职责所在,小杨认识不到错误反而欲致人死地,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要求其父母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3149.94元。
小杨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检方指控的故意杀人罪表示异议:“我只想打他出出气,没想杀他,现在知道错了,希望老师早日康复,附带民事部分希望家人尽量赔偿。”小杨的辩护律师认为,小杨犯罪有一定的社会因素,学校应对其作弊行为进行批评教育,而不能简单开除了事。
法院审理:罪名成立,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小杨连砍数刀,明知会导致老师死亡的后果,而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且在此之前小杨写下遗书,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故对其自辩意见不予采纳。最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惩处。因小杨系未成年人,且杀人未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应酌情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害人白老师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提出上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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