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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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A.应纳税所得额30%
B.应纳税额30%
C.应纳税所得额12%
D.会计利润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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