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汇票的出票人,乙、丙、丁为依次背书人,戊从丁处取得该汇票,乙在背书时在票面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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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只能向甲、丁行使追索权。
丙的背书无效,但戊可以向甲、乙、丁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
乙的背书无效,但戊可以向甲、丙、丁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
上面说法都不对,因为乙在背书时已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所以丙之后的背书行为都无效,戊不是票据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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