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结果为未达起征点,5月份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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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结果为未达起征点,5月份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以该纳税人未达起征点为由,拒绝为其代开,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请简述理由。

参考答案:

不正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第三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的规定,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代开金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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