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公民方某于2011年8月底来中国旅游,与原告中国公民刘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2011年10月,方某再次来到中国,与刘某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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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公民方某于2011年8月底来中国旅游,与原告中国公民刘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2011年10月,方某再次来到中国,与刘某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且婚后刘某拒绝与方某同居,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2012年8月,刘某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为理由,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某离婚。方某在答辩中也认为双方大妻关系确难以维持,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婚后所购的手机和电脑等财产归其所有。刘某对此表示同意。
问:(1)对于本案,受理法院有无管辖权?
(2)如受理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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