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宪法制度中具有自身特色的两项制度。下列对这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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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宪法制度中具有自身特色的两项制度。下列对这两项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B、自治区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C、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D、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包括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独立的外交权

参考答案:

D

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包括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没有外交权,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因此,D项的表述是不正确的。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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