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可以作为征收理由的“公共利益”有(

9 查阅
根据《宪法》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可以作为征收理由的“公共利益”有(  )。

A、某商业银行办公楼的建设

B、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

C、某公立学校教学楼的建设

D、政府规划的小商品批发城的建设

参考答案:

B,C

《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AD项均属于商业用地。故本题答案为BC。

公务员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