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公司仓库保管员。某Et,两歹徒威逼李某交出仓库钥匙而持刀追打李某,李某被打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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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为公司仓库保管员。某Et,两歹徒威逼李某交出仓库钥匙而持刀追打李某,李某被打成重伤,无奈之中李某抢了路边正在停车的黄某的摩托车逃走。李某抢走摩托车的行为( )。

A、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他人车辆,属于抢劫行为,侵犯他人利益

B、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他人车辆,属于盗窃行为,侵犯他人利益

C、不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摩托车属于正当防卫,保护了公司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D、不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摩托车属于紧急避险,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但保全了更大的合法权糟

参考答案: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是:①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②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③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④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李某被歹徒追打是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且其已被打成重伤,如不逃跑则危及生命,李某抢摩托车所损害的利益小于其所保全的生命的利益,作为保管员,李某面对歹徒已尽保管义务。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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