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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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A、被胁迫的人。在身体受到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某种危害行为的,也是胁从犯

B、乙组织妇女卖淫,丙为其寻找卖淫女、联系嫖客,但从不直接参与管理活动。对丙应当以乙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

C、甲是某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某晚故意不关财务室窗子、不锁保险柜,然后指使中学生乙(16周岁)潜入财务室窃取甲保管的公款,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

D、丁是某国有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唆使投保人戊将自己投保的汽车烧毁后向保险公司理赔。然后利用自己办理理赔的职务便利为丁理赔8万元,二人平分。丁戊构成贪污罪共犯

参考答案:

D

胁从犯,指的是《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在尚有选择余地的情况下犯罪的被胁迫的人。 如果在身体受到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是不可能构成胁从犯的,A项明显错误。 B项中,乙组织妇女卖淫。丙为其寻找卖淫女、联系嫖客,但从不直接参与管理活动。对丙应当以组织卖淫罪直接定罪论处.而不是以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这也是立法上的一个特例。 C项和D项是关于贪污罪共犯的问题。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二者构成贪污罪共犯。C项中,虽然中学生乙已经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但从题中所给条件,并不能得出“甲乙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结论。只有D项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共犯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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