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售票员
B、公交公司
C、售票员和动手的行人
D、公交公司和动手的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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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C
售票员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公交公司不承担责任。售票员与动手的行人共同造成了对赵某的损害,但只是一种偶然结合的相互作用,双方不是出于共同的故意,也非共同的过失。因此不构成共同侵权,不是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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