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忠向宫浩借款2000元,约定2009年1月1日偿还。因周忠届期未还,宫浩于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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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忠向宫浩借款2000元,约定2009年1月1日偿还。因周忠届期未还,宫浩于2009年3月4日写了一封信寄给周忠,催其还款。周忠于2009年3月12日收到这封信。则该项债务的诉讼时效(  )。

A、自2009年3月4日中止   ?考_试_大—-—在_线_考_试_中心

B、自2009年3月4日中断

C、自2009年3月12日中止

D、自2009年3月12日中断

参考答案:

B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本案中,官浩于2009年3月4日向周忠提出了履行还款义务的要求,诉讼时效自权利人(宫浩)意思表达作出之日起中断,诉讼有效期间重新计算。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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